html模版《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解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解讀:本條說明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對應《條例》第一條,文字表述基本一致。制定《辦法》,依據就是《條例》,目的就是要結合我省實際,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凈擔當。解讀:本條規定問責工作的指導思想,對應《條例》第二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黨章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開展黨的問責工作,必須以此為指導。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指明瞭黨的問責工作方向,必須貫徹到問責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四個全面”是我們黨引領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戰略佈局。加強黨的領導是根本目的,加強黨的建設是根本途徑,全面從嚴治黨是根本保障。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問責工作的核心思想。通過規范和強化問責工作,一方面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另一方面要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凈擔當。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等原則。解讀:本條規定瞭問責原則,對應《條例》第三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依規依紀,實事求是”,是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黨的問責工作一貫堅持的原則。“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是對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具體化,體現瞭我們黨強化責任追究的堅定意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也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在問責工作中堅持這一原則,使幹部真正扛起責任,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體現瞭黨組織對黨員、幹部最大的關心和愛護。“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體現瞭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管黨治黨,每一級黨組織都有自己的責任,必須落實分級負責原則,層層傳導壓力。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解讀:本條規定瞭問責的主體、對象,對應《條例》第四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問責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追究的是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瞭“關鍵少數”。特別是對於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是問責的重中之重。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解讀:本條規定瞭“責任劃分”,對應《條例》第五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在開展黨內問責工作時,必須分清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責任。領導班子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體現瞭“權責對等”精神,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就得有多大的擔當,不擔當、亂擔當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問責情形第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解讀:本條是關於問責情形的原則性和兜底性規定,對應《條例》第六條第一段話和第六款,在體例上與《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保持一致,采用結果倒推的思路。第七條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學習,不認真研究部署,不積極推動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二)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違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重要工作部署執行不到位的;(三)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請示報告,瞞報、遲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解讀:本條細化瞭“黨的領導弱化”這一問責情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本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三個層次,分三款進行細化。第一款規定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應予問責;第二款規定在推進五大建設中違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重要工作部署執行不到位的應予問責;第三款規定在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的應予問責。第八條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一)意識形態工作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嚴重削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黨員隊伍在重大風險和考驗面前不能發揮先鋒隊作用的;(二)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路線,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領導班子不團結,幹部人事制度不規范,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違規發展黨員的;(三)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及相關制度規定貫徹落實不力,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導致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四)推進黨的制度建設不力,權力監督制約制度機制嚴重缺失,黨務公開制度流於形式,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問題突出的。解讀:本條細化瞭“黨的建設缺失”這一問責情形。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本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進行細化,第一款主要是黨的思想建設不力的突出表現,第二款主要是黨的組織建設不力的突出表現,第三款主要是黨的作風建設不力的突出表現,第四款主要是黨的制度建設(包括反腐倡廉建設中的制度建設)不力的突出表現,尤其強調對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問責。第九條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一)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對黨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二)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紀委(紀檢組)壓案不查、瞞案不報,黨的工作部門開展監督乏力的;(三)履行領導責任不力,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范圍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抓早抓小,不主動開展“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提醒談話,對巡視巡察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解讀:本條細化瞭“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這一問責情形。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從履行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三個方面進行細化,特別是補充列舉瞭履行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不力的典型問題。第十條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或者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損害中央權威,問題嚴重的;(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四風”和廉潔自律問題突出、違規違紀行為易發多發的。解讀:本條細化瞭“維護黨的紀律”這一問責情形。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條例》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和黨組織維護黨的紀律不力都應予問責。本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有關規定,從六大紀律進行細化,重點突出政治紀律,單列為一款,列舉瞭違反政治紀律的典型問題,以彰顯紀律審查和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第十一條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應當予以問責:(一)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無機構、無人員,或者組織機構不健全,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二)不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清單制度的;(三)不傳達貫徹、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甚至拒不辦理的。解讀:本條細化瞭“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這一問責情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有關規定,從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履行責任三個方面進行細化,列舉說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的突出表現,以問責倒逼責任的落實。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掩蓋、袒護的;(二)對上級黨組織明確指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拒不整改或者問責的;(三)幹擾、阻礙責任追究或者對抗組織審查的;(四)被問責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解讀:本條是從重、加重條款,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八條、《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制定,規定瞭五種應當從重或者加is250音響改裝重問責的情形:一是“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掩蓋、袒護的”,強調問責對象主動作為,有“掩蓋、袒護”的情形;二是“對上級黨組織明確指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拒不整改或者問責的”,指問責對象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指示或決定,這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應予嚴處;三是“幹擾、阻礙責任追究或者對抗組織審查的”,指問責對象采取主動作為,幹擾、阻礙責任追究或者對抗組織審查,這也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應予嚴處;四是“被問責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這裡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類似問題”兩個關鍵;五是兜底條款,“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的;(二)在問責調查前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負面影響的;(三)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解讀:本條是減輕、從輕條款,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九條、《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等制定,規定瞭四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一是“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的”,強調問責對象對黨忠誠,及時如實報告問題。二是“在問責調查前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負面影響的”,強調問責對象在啟動問責調查前,已采取主動作為並取得實際成效。三是“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註重問責對象的態度和認識。四是“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是兜底條款。第十四條堅持“兩個尊重、三個區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問責:(一)在制定或者執行錯誤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二)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誤的;(三)在進行探索性試驗中,符合現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顯但出現局部工作失誤的;(四)在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中,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維護社會穩定,臨機處置導致工作失誤的。解讀:本條是免責條款,依據“兩個尊重”、“三個區分”原則制定,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容錯機制,保護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第十五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解讀:本條規定瞭“終身問責”,對應《條例》第十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終身問責”制度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實行責任制,而且要終身追究”等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與《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於“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的精神一脈相承,體現瞭黨的問責是政治問責,沒有追訴期,是我們黨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三章問責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解讀:本條規定瞭“問責方式”。對應《條例》第七條,文字表述完全一致。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可以談話誡勉,也可以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主要考慮到落實從嚴問責要求,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並使用。第十七條根據不同情形啟動問責調查:(一)紀委(紀檢組)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開展“一案雙查”,對於發生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或者存在嚴重不正之風問題的,應當視情把有關黨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列入調查內容,既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又查清有關黨組織及領導幹部的責任;(二)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在幹部監督、督查檢查、述責述廉、巡視巡察監督、審計監督、專項治理、作風暗訪、提醒談話、信訪核查等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開展核查;(三)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的,可以按管理權限要求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自行啟動問責調查;(四)黨委(黨組)認為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的,可以要求黨的工作部門或者同級紀委(紀檢組)開展調查;(五)在問責調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權限的問責對象,應當以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名義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移送線索。解讀:本條規定問責的啟動情形。《條例》沒有對問責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對此,《辦法》總結我省實踐經驗,作瞭較大的補充。將問責調查的啟動分為執紀審查中啟動、監督工作中啟動、上級要求啟動、同級黨委啟動等情形,規定超出管理權限的問責對象,有關線索應移送有權限的黨委(黨組)或紀委(紀檢組)處理。第十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省委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一)對黨的領導幹部通報、誡勉,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作出決定;(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三)對黨的領導幹部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四)對黨組織的問責,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解讀:本條規定瞭“問責決定”,對應《條例》第八條,內容基本一致,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問責中不同機關和部門的權限及分工,明確何種問責決定可以由誰建議以及應由誰作出。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通報、誡勉的決定權,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權;對黨組織的問責,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建議權,這就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第十九條黨的領導幹部存在問責情形,事實清楚、情節較輕,適用通報、誡勉方式問責的,可以不進行問責調查,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直接作出問責決定。解讀:本條規定問責的簡易程序。這是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制定,主要目的是提高效率,節約成本,並體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第二十條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黨的領導幹部本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解讀:本條規定作出問責決定前應聽取當事人意見。這是落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要求,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制定,目的是保障黨員申辯的權利。第二十一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問責決定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書等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抄送同級紀委(紀檢組)。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解讀:本條規定瞭問責執行。對應《條例》第九條,文字表述基本一致。《條例》規定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為做好銜接,便於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並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寫出書面檢討,在有關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這既體現瞭“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辦法》增加瞭作出問責決定應制作問責決定書、抄送同級紀委(紀檢組)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體現問責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規范問責工作流程,便於歸檔和統計。第二十二條受到問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受到問責的黨員對問責決定機關作出的申訴答復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組織申訴。解讀:本條是申訴及救濟條款。這是落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要求,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制定,主要目的是保障黨員的申訴權利。向黨的上級組織提出申訴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兩個尊重”是指尊重廣東歷史、尊重廣東省情。“三個區分”是指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解讀:本條是名詞解釋條款,解釋第十四條中出現過的“兩個尊重”、“三個區分”。“三個區分開來”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辦法》切實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並緊密聯系廣東具體實際,第一次將“兩個尊重”、“三個區分”原則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在問責工作中落實這一原則,有利於維護支持改革、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良好氛圍,調動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本條之所以沒有與第十四條合並,而是單列在附則中,主要目的是為瞭表述上的簡潔、規范,凸顯紀言紀語的要求。第二十四條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文件。解讀:本條是授權條款,對應《條例》第十一條。《條例》僅規定省委可以制定實施辦法,所以《辦法》授權下一級黨委(黨組)可以制定配套文件,重點是進一步增強問責工作的操作性,推動問責制度落地生根。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承擔。解讀:本條規定瞭解釋機關,對應《條例》第十二條。考慮到地方性黨內法規隻有省一級黨委才有解釋權,但本《辦法》由省紀委起草,所以本條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承擔。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發佈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解讀:本條規定瞭施行日期和法規效力。鑒於此前我省制定的問責法規文件中存在大量可操作性規定,今後仍然適用,因此《辦法》囊括而不替代此前我省發佈的其他有關問責的地方性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我省發佈的其他有關問責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這是由《辦法》在問責法規中的地位決定的,也有利於全省黨的問責工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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