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陳淑芬╱台中報導】

發生車禍事故時,到底該不該移動車輛?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民眾,若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在移置車輛前,應標繪定位,避免妨礙交通還要受罰,也保障自我權益。

交大大隊長郭士傑表示,發生道路無人傷亡交通事故時,若車輛尚能行駛,車主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進行標繪定位,可用蠟筆、石頭及鐵棒等尖硬物來標繪,汽車須描繪4個車角或輪胎,並標明車輛進行方向;機車則描繪2個輪胎與把手的位置;行人則圈繪倒地位置。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車道或路肩發生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時,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再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處所。若不儘速標繪汽車位置,並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處駕駛人600至180除油煙機0元罰鍰。靜電排油煙機

交通大隊指出,若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油煙處理機價格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若當事人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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