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公司在網站上刊載司機徵求廣告,公平會認定會讓人誤以為Uber合法,今年六月以廣告不實為由,首次裁罰一百萬元。Uber不服提告抗罰,主張廣告僅客觀陳述司機資格,非招徠交易目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廣告足以誤認可透過平台獲利,但並未適當揭露有違反公路法遭罰風險,公平會裁罰合法,昨判Uber敗訴,可上訴。

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為Uber公司(台灣宇博公司)與司機均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日前依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對上百名司機開罰五萬元且吊扣車主汽車牌照兩個月。

此外,Uber公司去年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招募條件為「年滿廿一歲,持普通駕照,車輛符合菁英條件,無犯罪或重大肇事紀錄」、所需文件「駕照、行照、強制險、肇事紀錄、良民證」,被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的服務內容,是虛偽不實或是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裁罰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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